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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
Published: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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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024, 16(22): 34-38.
DOI:
[J]. 2024, 16(22): 34-38. DOI: 10.16607/j.cnki.1674-6708.2024.22.008.
我国著作权法政策性偏重传播者利益,并未充分考虑作者议价能力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公平原则的适用困难与著作权法合同章仅有的指示性规定使版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完全依赖契约自由,版权转让协议中利益失衡现象突出。同时,模型训练与算法黑箱加剧了作者无法从附有自身人格属性的作品中分享权益。而在既有作者权益保护路径中,作者权益补偿机制与类推适用相近有名合同仍存在理论缺陷。我国应搁置制度移植,在最大程度维持既有版权交易秩序的基础上,肯定版权转让协议中作品不得用于模型训练的事前声明之效力,建议著作权法合同章引入强制性规定,即限制未来版权的全部转让,以保护作者的未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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