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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
纸质出版日期: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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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紫笛. 对AIGC可版权性认定中“创作主体”地位的反思——基于中美案例的对比分析[J]. 科技传播, 2024,16(21):26-30.
徐紫笛. 对AIGC可版权性认定中“创作主体”地位的反思——基于中美案例的对比分析[J]. 科技传播, 2024,16(21):26-30. DOI: 10.16607/j.cnki.1674-6708.2024.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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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的“黎明的扎利亚”案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通过创作过程的分析确定创作主体的归属,但对创作主体对创作过程控制程度的要求不一,这导致两案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问题在于,创作主体是否为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必要条件,以及创作主体应否实现对创作过程的控制。依据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激励机制的要求,创作主体是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必要条件。参考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当人工智能使用者对生成结果和介入因素有所预见时,可以构成AIGC的创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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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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